最高人民法院近期
印发了《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由此,《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的
各项规定终于靴子落地
那么。。。
一、什么是平台,什么是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商务平台经营者
商务经营者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平台即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是建立在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的虚拟网络空间和保障商务顺利运营的管理环境;是协调、整合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重要场所。企业、商家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有效地、低成本地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是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二、电子商务平台的知产责任有何特殊?
1、避风港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42-46条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借鉴了《美国千禧年网络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承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这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集中体现。
2、通知规则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权的产生,《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应当补充的是:第一,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第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并且有初步证据的证明;第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场所是电子商务平台,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受到侵害;第三,侵权人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平台内经营者,是其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具备了这四个要件,知识产权权利人才产生通知权并有权行使。转送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负有将通知转送给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其意义是,首先,使实施侵权行为的平台内经营者知道平台经营者对其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以及采取的是何种必要措施;其次,告知平台内经营者被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据,行使通知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是谁,其依据何种理由和初步证据认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再次,转送通知的行为使平台内经营者产生反通知权,可以依据其转送的通知,行使反通知权。
3、删除规则
根据侵害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的必要措施。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相比较,必要措施增加了终止交易和服务。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这三种必要措施是常用措施,其后果是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仍可在平台上进行活动。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必要措施,则从根本上解除了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平台内经营者因合同解除而被逐出该电子商务平台,因而是最严厉的必要措施,应当慎用。
三、电子商务平台的不履行后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有两种:一是不履行通知义务,二是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前者是直至知识产权权利人追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都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后者是尽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但是并未“及时”进行,超过了及时的时间界限后才采取必要措施。这两种行为都构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电子商务法》第42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规定的责任形态,仍然是部分连带责任,即“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所谓部分连带责任,是指连带责任人对共同原因形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而对非共同原因引起的损害部分由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美国侵权法上的混合责任,就是这种类型的部分连带责任。其责任承担规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即平台内经营者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通知权,并扣除及时的合理期间之后,开始计算损害的扩大部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的确定,应当根据双方行为发生的共同原因力,即侵权行为人的作为行为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都对损害发生具有原因力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追偿权,尽管该条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基本上没有行使该追偿权,但是基于连带责任的原理能够得出这个结论。
四、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后果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平台只负责信息交互,交易意愿的撮合,不直接参与商品买卖,但一方面,类似于京东这样的平台,既存在“自营”这样的直接经营平台,又搭建了撮合类的信息交互平台,存在直接侵权的风险;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合作愈发深入,任何一次首页推荐或搜索置顶都会导致商品销售量的指数级上升,平台的间接侵权、帮助侵权的问题成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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