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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我太难了


今天六一儿童节,祝各位小朋友们节日快乐!对于儿童节,我不嫉妒我不羡慕(傲娇表情)。因为六月份,你有你的儿童节,我也有我的。

在还没到六月的时候,各大电商平台就已经硝烟四起,用各种办法在为即将到来的预热。而各位“爱剁手”的战士们也在为这一天摩拳擦掌,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购越来越受大家欢迎。各电商平台因为看到网购的商机,于是创造出了各种购物节。虽然说网购很大的促进了经济的提升,但以互联网+为先导的新经济形态也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因为伴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是网络上销售的假冒侵权商品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侵权投诉也越来越多。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商平台如何有效处理被侵权人对于侵权商品的投诉才能避免承担侵权责任?这成为了现今各大电商平台的疑难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该条纹中的“通知”,到底是怎样的一个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不论收到怎样的通知,都得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毕竟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对“必要措施”的绝对理解,往往会造成不正当竞争与大量的恶意投诉。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一个通知后,首先要查看这个通知是否是一个有效通知?一个有效通知,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权利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有限联系方式和地址,若委托他人投诉,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2)权属证明文件(如著作权在先证明、商标证以及专利证书等);(3)足以确定要求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的商品名称和具体互联网链接的信息;(4)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如涉嫌侵权商品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比对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点,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其实前三点,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是比较容易核实的,但第四点,即构成侵权的初步材料,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是比较难以认定的。因为不同属性的知识产权权种,其权利边界及保护范围界定的难以程度是不同的。对于一些容易识别区分的知识产权来说,如部分著作权、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一个普通大众的角度出发,是可以轻而易举确认侵权的,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该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但如果是一个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对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识别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下,是很难断定该产品是否侵权。即使被侵权人提供了涉嫌侵权商品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比对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也是很难作出一个准确的判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如何做呢?

我们看一下以下这个案例: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金知民初字第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知终字第号)

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金仕德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该产品构成侵权。天猫公司在收到嘉易烤公司的有效投诉材料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直到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才对侵权产品作出下架及删除链接的处理,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天猫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一个上诉理由就是:天猫公司对卖家所售商品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判断能力有限。平台方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不需要进行侵权与否审查就直接删除商品,显然没有平等保护平台卖家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投诉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天猫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基于其对专利权判断的能力、侵权投诉胜诉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其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但是,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当属天猫公司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投诉行为将失去任何异议,其维权行为也难以实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保证有效投诉信息传递的顺畅,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信息后,对于其产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主动停止被投诉行为,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及应对。天猫公司未履行上述基本义务的结果导致被投诉人未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故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明确表明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识别被投诉行为性质的情况下,如不知道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否侵权的情况下,不是必须在接到投诉通知后需对商品采取必要措施。但也并不是对此投诉置之不理。而是需要将该投诉材料完整的通知给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自己确定自己的产品是否侵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这个传达义务,最终导致权利人损害结果扩大,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对于这个案例,小编有一个想法:如果如上述案例所说,网络服务提供者传达了投诉通知的材料给被投诉者,但被投诉者收到材料后认为自己产品并不侵权,仍然在该电商平台上售卖产品,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扩大的损失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投诉的意义在哪里?是否变现的限缩了被侵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但如果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到底要怎样做才能彻底的规避责任?另外,如果被投诉者收到投诉材料后认为自己并不侵权,并提供大量材料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证明自己并不侵权,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难以识别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把被投诉人的证明的材料再次传给投诉人。但网络服务平台服务者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而非行政执法或者司法的裁判者,是否有义务让双方来回的举证质证?在这个过程中浪费的大量时间,导致扩大的损失,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尤其,马上快到了,有些商家为了打赢这场攻坚战,眼里是容不得那些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商家的,所以希望在前投诉这些商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能快速给出响应,删除这些商家,以免影响自己当天的销量。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了更高的要求,如果遇到以上情况,电商平台到底应该怎样做才能真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不得不为电商平台呼喊一句:我真的太难了!!!!

六一儿童节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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