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规〔〕13号
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外贸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加快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穗府办〔〕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载体
(一)扶持跨境电商监管中心。
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到万件、万件、万件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万元(人民币,下同)、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万件作为基数。
(二)支持特色跨境电商产业园。
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以及市级以上示范称号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入驻企业超过20家的,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万元。园区主办方应于达到前述条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下同)。如在政策有效期内园区扩建,新增实际使用面积超过0平方米,且新增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入驻企业超过5家,再按新增部分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三)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
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在线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的,按每2亿美元给予万元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万元。
(四)培育小微跨境电商主体起好步。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万美元以下,且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按每1万美元给予0.15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20万元。上年度无基数的,以11万美元作为基数。
(五)扶持中型跨境电商主体做大。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万美元以上、0万美元以下,且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按每1万美元给予0.12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万元。上年度无基数的,以万美元作为基数。
(六)支持大型跨境电商主体做强。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0万美元、0万美元、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的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万美元作为基数。对首次超过上述对外贸易额的再分别另行给予50万元、5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的扶持。
(七)培育自主品牌企业。
对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相关商标注册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八)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
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支出费用的30%给予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万元。
(九)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
对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的企业,在境内、境外建立跨境电商线下提货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0平方米,经营满一年,实现年交易额超过万美元的,按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累计资金扶持不超过万元。企业应于达到前述条件后的下一年提出申请。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十)建设物流基础设施。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的企业,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分别给予每个项目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万元。
(十一)扶持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
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海外仓仅可申领一次扶持。
(十二)补贴企业办公用房和仓储服务场所。
对入驻我区经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以及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给予自用办公用房、仓储场所、服务场所费用补贴。
1.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上年度无基数的,以万美元作为基数),及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同比增长20%以上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上年度无基数的,以万件作为基数),按当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费用的5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区设立总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0元的购房费用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万元。
2.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30%以上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上年度无基数的,以万美元作为基数),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仓储租赁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万元。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同比增长20%以上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上年度无基数的,以万件作为基数),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服务场所费用扶持,每个监管中心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万元。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仓储场所、服务场所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规定租售上述场所,或改变上述场所用途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便利
(十三)实施通关费用减免。
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及跨境电商服务企业,通过我区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以政府与第三方结算的形式,按车辆管理服务费(包括进区车场管理费和监管中心车辆进场服务费)、通关环节服务费、抽样检测费用的%给予资金扶持(查验异常、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除外)。
六、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养
(十四)支持社会开展人才培训。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面向我区企业培训,每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金扶持。每个培训机构每年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七、附则
(十五)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机构违反前述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十六)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
(十七)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十八)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政策兑现部门负责统筹,按照本区政策兑现流程执行。
(十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实施细则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关于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
(穗开商务规字〔〕2号)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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