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的医院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C%97%E4%BA%AC%E4%B8%AD%E7%A7%91%E7%99%BD%E7%99%9C%E9%A3%8E%E5%8C%BB%E9%99%A2/9728824?fr=aladdin李小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三部主任。
本成果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感谢伯克利法学院莫利·凡·霍威林(MollyVanHouweling)、罗伯特·莫杰思(RobertMerges)、帕梅拉·萨缪尔森(PamelaSamuelson)教授的指导和启发。
摘 要:
《电子商务法》构建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有内部体系解释问题,还存在外部体系适用关系问题。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或年1月1日即将废止的《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复杂的外部体系适用关系。其处理,体现为“新法与旧法”和“一般与特殊”等规则的具体化。按照《立法法》规则,《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等属于更新性规范或特殊性事项而应优先适用;但在《民法典》相关规定替代《侵权责任法》后,因《民法典》同时具有新法、一般法、全国人大上位法的三重属性,致使其与《电子商务法》的体系适用变得复杂,鉴于《民法典》对相关规定作出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终回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之下。《电子商务法》第45条规定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规定还存在竞合适用关系,鉴于后者可被倾向解释为兜底条款,电商平台也因此经常被纳入该条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网络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电商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 法体系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
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的第41条至第45条规定创造性地构建了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实际上建立了一种以促进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为中心的复杂保护系统,被认为是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发展。但这些法律规范或制度仅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与责任则依据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性法律规定为适用。第41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加强合作的义务或职责;第42条至第44条以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中心规定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各方义务和责任,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任何一方违反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45条则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知识产权侵权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以及违反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后果。
这些规定总体上体现了为应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乱象而加强电商平台上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新思路:增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治理功能,要求其承担更多的知识产权主动治理责任和义务,更加重视电商平台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注重发挥其在网络环境治理中的高效优势和掌控能力。例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自主管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实施知识产权治理措施,这些权力既是其治理权力,也是其法定义务。又例如,《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设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定位为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的重要举措,因为根据该规则,平台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能面临《电子商务法》第8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而且平台经营者无论是否收到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均应尽一般性注意义务,否则就有过错。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作为借鉴的美国年《数字千禧版权法》定位平台“避风港”免责机制的做法。《电子商务法》的“通知-删除”规则,可以认为不再局限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抗辩事由,而是已经成为一种归责机制。
《电子商务法》上述规定非常重要。该法在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出台,其实施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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